10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請滑至本文尾端「版主結論」一定要看!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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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判斷出售之房地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稅)或是舊制(僅房屋課所得稅)計算所得稅?

1、房地只要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者,一律適用舊制。
2、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一律適用新制。
(2)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但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新制,如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適用舊制。
3、舉例說明:
(1)甲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5年9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舊制。
(2)乙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5年3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新制。
(3)丙君在105年2月1日購入房地,於108年3月1日出售→適用新制。
4、前開出售日期,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二、出售房屋、土地時,該房屋僅所有權人之成年子女設有戶籍,可否適用新制之自用住宅租稅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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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除了土地部分可退土地增值稅以外,在這兒還要告訴您,房屋的部分也有扣抵綜合所得稅額的優惠。

符合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的。

(二)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出售及重購年度須有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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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9.30 桃園市不動產經紀人公會-房屋稅契稅課程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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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奢侈稅函令 !!  總計23種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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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動 產 篇
【課徵範圍】
1.哪些情況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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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30 不動產經紀人公會-奢侈稅課程簡報(學員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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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1.02台財稅字第10000390050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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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 , 第3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8.31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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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0項第2款(類)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1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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