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請滑至本文尾端「版主結論」一定要看!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本規定)

一、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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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移轉新舊制比較表_頁面_1.jpg

一、如何判斷出售之房地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稅)或是舊制(僅房屋課所得稅)計算所得稅?

1、房地只要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者,一律適用舊制。
2、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一律適用新制。
(2)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但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新制,如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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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除了土地部分可退土地增值稅以外,在這兒還要告訴您,房屋的部分也有扣抵綜合所得稅額的優惠。

符合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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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30 桃園市不動產經紀人公會-房屋稅契稅課程簡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報 請見另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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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函令 !!  總計23種類型 !!

財政部104.10.12日發布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案件類型解釋令。  本法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11款免徵特銷稅之11種案件類型 :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 1 間房屋(含坐落基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 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 1 間房屋時擁有 2 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 1 年內出售該第 1 間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 1 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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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動 產 篇
【課徵範圍】
1.哪些情況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本條例係針對短期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含 2 年)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本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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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30 不動產經紀人公會-奢侈稅課程簡報(學員自行參閱)

房屋稅、契稅簡報 請見另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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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1.02台財稅字第10000390050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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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 , 第3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8.31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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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0項第2款(類)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1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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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0項第9款(類)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017080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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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5.30台財稅字第10100087230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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