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ug 13 Thu 202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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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 Aug 13 Thu 20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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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一、如何判斷出售之房地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稅)或是舊制(僅房屋課所得稅)計算所得稅?
1、房地只要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者,一律適用舊制。
2、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一律適用新制。
(2)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但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新制,如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適用舊制。
3、舉例說明:
(1)甲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5年9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舊制。
(2)乙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5年3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新制。
(3)丙君在105年2月1日購入房地,於108年3月1日出售→適用新制。
4、前開出售日期,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 Dec 04 Tue 201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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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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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資料)104.09.30 桃園市不動產經紀人公會-房屋稅.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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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10.12日發布奢侈稅-確屬非短期投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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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奢侈稅(財政部版)55題問與答...基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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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資料) 104.09.30 不動產經紀人公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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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稅念」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土地,特銷稅條例課稅認定原則
法律依據:
日期文號:
摘要:
主旨:
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認定原則如下:
一、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與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嗣各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二、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嗣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比照第1點辦理。如所有權人就其價值減少部分有收取價金,該部分應屬銷售特種貨物,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三、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者,嗣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認定如下:
(一)價值增加部分:
1、因協議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者,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2、因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取得者,以判決確定之日為準。
(二)其餘非屬價值增加部分,以各該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四、如土地所有權人藉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行買賣或交換之實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May 20 Tue 201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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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稅念」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處理原則
法律依據:
日期文號:
摘要:
主旨:
二、賣方嗣再出售該不動產,其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前點自本令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之。
- May 19 Mon 201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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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稅念」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之非自願離職認定
法律依據:
日期文號:
摘要:
主旨:
說明:
- May 19 Mon 201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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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稅念」持有2年以內共有土地,依34條之1出售與第三人之認定
法律依據:
日期文號:
摘要:
主旨:
說明:
三、為防杜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土地規避稅賦,如經查明屬取巧安排者,仍應依法覈實辦理。
- May 19 Mon 20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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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稅念」特銷稅不包括合法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
法律依據:
日期文號:
摘要:
主旨:
10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奢侈稅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