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請滑至本文尾端「版主結論」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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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移轉新舊制比較表_頁面_1.jpg
一、如何判斷出售之房地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稅)或是舊制(僅房屋課所得稅)計算所得稅?
1、房地只要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者,一律適用舊制。

2、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一律適用新制。

(2)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但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新制,如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適用舊制。

3、舉例說明:

(1)甲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5年9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舊制。

(2)乙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05年3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新制。

(3)丙君在105年2月1日購入房地,於108年3月1日出售→適用新制。

4、前開出售日期,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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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除了土地部分可退土地增值稅以外,在這兒還要告訴您,房屋的部分也有扣抵綜合所得稅額的優惠。



符合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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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9.30 桃園市不動產經紀人公會-房屋稅契稅課程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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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奢侈稅函令 !!  總計23種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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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動 產 篇
【課徵範圍】
1.哪些情況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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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30 不動產經紀人公會-奢侈稅課程簡報(學員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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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1.02台財稅字第10000390050號




摘要:


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認定原則。




主旨:



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認定原則如下:
一、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與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嗣各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二、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嗣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比照第1點辦理。如所有權人就其價值減少部分有收取價金,該部分應屬銷售特種貨物,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三、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者,嗣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認定如下:
(一)價值增加部分:
1、因協議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者,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2、因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取得者,
判決確定之日為準
(二)其餘非屬價值增加部分,以各該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四、如土地所有權人藉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行買賣或交換之實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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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 , 第3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8.31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




摘要:


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處理原則。




主旨:


一、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二、賣方嗣再出售該不動產,其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前點自本令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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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0項第2款(類)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1號




摘要:


公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之非自願離職




主旨:


公告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之情形。




說明:


公告事項: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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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0項第9款(類)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017080號




摘要:


持有2年以內之共有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主旨:


○君持有2年以內之共有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九、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9款所明定。本案李君持有未滿2年之共有土地,如經查明係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核屬上開條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應排除課稅。
三、為防杜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土地規避稅賦,如經查明屬取巧安排者,仍應依法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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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5.30台財稅字第10100087230號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不包括合法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




主旨: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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