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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出售預售屋及紅單交易之獲利,請記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遏止投資客炒作紅單歪風,各地區國稅局已加強查核預售屋及預先購買權利(俗稱紅單交易)買賣資料,民眾若出售預售屋及紅單交易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將獲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紅單交易及預售屋建造期間,雖未辦理產權登記,個人若有買賣紅單或預售屋者,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均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該項所得。
該局並提醒,民眾如有買賣紅單或預售屋獲利,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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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如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且查無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按房屋評定現值之固定比例推計所得額課稅。
該所近期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陳ΟΟ出售其名下台中市房屋及坐落基地,僅依部頒標準申報財交所得,嗣經該所查獲實際交易價額,經發輔導函通知補報並請補繳稅款。惟陳ΟΟ主張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申報及繳納稅款並無錯誤,因此並未依期限補報補繳稅款,經該所依查獲實際交易價額及成本核定補繳本稅,並處以罰鍰。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前年度房屋交易所得且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請儘速依上開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得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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