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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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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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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租賃所得注意事項
房屋出租或借給他人使用,申報租賃所得應注意事項整理如下:
一、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可採(1)標準費用扣除 (2)列舉扣除,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敘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