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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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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0項第2款(類) |
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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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1號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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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之非自願離職 |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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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之情形。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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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
資料整理:台大開發 富 提供 103.05.19 (2)
資料來源:財政部 10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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