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 , 第3條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1.08.31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 |
摘要:
|
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處理原則。 |
主旨:
|
一、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二、賣方嗣再出售該不動產,其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前點自本令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之。 |
資料整理:台大開發 富 提供 103.05.19(2)
資料來源:財政部 103.5.28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