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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除了土地部分可退土地增值稅以外,在這兒還要告訴您,房屋的部分也有扣抵綜合所得稅額的優惠。

符合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的。

(二)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出售及重購年度須有戶籍登記)。

(三)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已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四)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者也適用。

(五)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扣抵限額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其計算公式: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 (A)-(B)=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申報實例說明:

舉例來說,張先生於102年2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買進成本為40萬元(依契稅單上之核定契價;不包括土地價款),賣出價額為50萬元,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再於102年12月25日以55萬元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
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含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為150萬9千元,免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4人共34萬,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為43萬4千元。
 
則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計算出售(含財產交易所得)年度的應納稅額
(1,509,000-340,000-434,000) ×12%-36,400=51,800
 
二、計算出售(不含財產交易所得)年度的應納稅額
[(1,509,000-100,000)-340,000-434,000] ×12%-36,400=39,800
 
三、前二項相減即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51,800-39,800=12,000


應檢附之證件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登記謄本。

(三)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以2次登記日計算,相距期間應為2年內)。委建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應以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代替,並以建物總登記所屬年度,視為重購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年度。

您不可不知的相關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於2年內重購樓房乙棟,其中第1層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第2、3層供自用住宅使用,如該2、3層之房屋價款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價款者,仍可以適用重購抵稅。

(二)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的房屋後,以自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本項之規定。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出售自用住宅2棟,並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乙棟以上,重購房屋總價超過出售房屋總價額者,原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之綜合所得稅額,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四)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規定。

(五)申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額,係指出售該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

(六)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為出售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資料整理:台大開發 富 提供 107.12.04 

  資料來源:財政部 1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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